(2017)云01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海与严春福、张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严春福,张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严春福,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张子荣,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李海申请执行严春福、张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7143.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严春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子荣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对张子荣名下位于昆钢晓塘花园2幢502号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例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查封房产抵押于民生银行,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