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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709陈庆丰与凌金军、朱亚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丰,凌金军,朱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丰,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凌金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朱亚兰,女,1976年1月1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陈庆丰与被执行人凌金军、朱亚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东时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凌金军、朱亚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庆丰支付代偿款62932.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凌金军、朱亚兰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庆丰与被执行人凌金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凌金军于2017年7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庆丰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庆丰70000元,共计本息9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70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