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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于雪晶与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雪晶,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25号原告:于雪晶,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学院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范鹏程,该公司经理。原告于雪晶与被告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于雪晶诉称,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涟漪桶装饮用水特许加盟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渭南东独家代理销售其注册商标“涟漪”牌桶装饮用水,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后原告依约租赁了门面房,购买了托盘、隔板等进行了装修,购置了两辆制式三轮车,雇佣了工人开展送水业务。2016年8月1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拉桶装水,被告不向原告供水。被告无正当理由告知原告要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涟漪桶装饮用水特许加盟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整;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涟漪桶装饮用水”特许加盟合同书》中约定了被告授权原��在经营范围内使用被告的商标、经营技术、经营资源及加盟费用,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一级案由,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3.1万元,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案件,故依法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