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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秦礼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礼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礼孝,男,1993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7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羁押),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礼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礼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礼孝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一带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7322元的财物及小米5手机1部。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秦礼孝于2016年12月6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SM广场网鱼网咖,趁被害人张某1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254元的iPhone6Plus手机1部和小米5手机1部。2.被告人秦礼孝于2017年1月2日6时许,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文萃广场2楼原力网咖内,趁被害人缪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沙发上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80元。3.被告人秦礼孝于2017年1月2日6时40分许,至苏州市工业园区联丰广场星宇网吧,趁被害人汪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礼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被害人张某1、缪某、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2、尚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网上订单照片,手机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礼孝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礼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礼孝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礼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礼孝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礼孝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礼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秦礼孝继续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四元及小米5手机一部给被害人张某1;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零八十元给被害人缪某;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八十八元给被害人汪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