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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丁正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玉,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丁正玉,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居民,住滁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跃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丁正玉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正玉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875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257654.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正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8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丁正玉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一百二十五万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八角四分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五十九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