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458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刚、王佩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刚,王佩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58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涵,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刚。被告王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刚、王佩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