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邓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828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连界镇。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连界镇。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连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某、邓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