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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邓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828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连界镇。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连界镇。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连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某、邓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