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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薛某与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499号原告:薛某,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芳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薛某诉被告苏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