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2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6-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786F。法定代表人:刘成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786F。法定代表人:何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矿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8899861.63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