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沈亚庆、沈帕谜、沈妮秀与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庆,沈帕谜,沈妮秀,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961号原告沈亚庆,女。原告沈帕谜,女。原告沈妮秀,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勇,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辉,该村村长。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张瑞,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亚庆、沈帕谜、沈妮秀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后围寨沈家堡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亚庆、沈帕谜、沈妮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830元,剩余1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