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伟昌、徐卫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伟昌,徐卫其,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伟昌,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徐卫其,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叶峰,女,1978年5月1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莫伟昌与被执行人徐卫其、叶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149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徐卫其、叶峰的银行存款情况,对徐卫其名下的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新塘分理处和中国工商银行长兴金陵支行的存款账户,叶峰名下的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和中国银行长兴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徐卫其、叶峰的车辆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徐卫其名下的浙E×××××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找到该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徐卫其、叶峰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徐卫其名下的房产为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钱家斗村刘家斗自然村的自建房,该房屋为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