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麟平、陈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许麒平,陈素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帆。被告:许麒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麟平、陈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