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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麟平、陈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许麒平,陈素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帆。被告:许麒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麟平、陈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