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艺娟与黄家兰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2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艺娟与被执行人黄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家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家兰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有存款7834.7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已将上述存款划拨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账户。经催促,被执行人黄家兰已于2017年4月21日将剩余部分款项存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账户。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