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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邵秀珍与吴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秀珍,吴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恢234号申请人邵秀珍,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生,住昆山市,系昆山市玉山镇生文建筑装潢商店业主。被执行人吴秋明,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住昆山市。申请人邵秀珍与被执行人吴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昆巴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书判决:一、被告吴秋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支付原告邵秀珍货款128890元。二、被告吴秋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偿付原告邵秀珍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基数为128890元,自2010年2月14日起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92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90元,三款合计4788元,由被告吴秋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经立案,案号为(2012)昆巴执字第0074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终结执行。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2889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院立案为(2016)苏0583执恢23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秋明的财产线索,无车辆,有小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和房屋。本院冻结了吴秋明的银行存款217.14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秋明的房产共计1415000元,先行支付本案诉讼费4788元、执行费1833元及其它案件的相关费用685387元后,按照56.87%的比例,申请人邵秀珍参与分配733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秋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申请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表示可将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但请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现有的帐户进行了冻结。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巴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艾助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