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赵中科与被申请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科,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54号申请人:赵中科,男,汉族,身份证号:372401195702160516,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小区17号楼1单元102号。被申请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仁。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赵中科与被申请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22-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80.52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