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戴民戴民、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民,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戴民,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民与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戴民于2017年4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袁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