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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晴与被执行人王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晴,王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吴晴。被执行人王四杰。吴晴与王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1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王四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四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