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21民初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俊阳与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阳,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695号之一原告:周俊阳,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县环潭镇柏树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总经理。原告周俊阳与被告随州金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俊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周俊阳负担。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