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邦田、张君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田,张君本,高霞,任文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刘邦田,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君本,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霞,女,汉族,1970年6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任文乐,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邦田与被执行人张君本、高霞、任文乐借款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709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于2017年4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高霞银行存款1100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