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福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福桐,孟宪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昆,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桐,男,汉族,1948年1月13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永,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孟宪超,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福桐及原审被告孟宪超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昆、被上诉人刘福桐的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永、汪丹及原审被告孟宪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依据该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记载的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伤残前一天的相关内容支持刘福桐护理期和营养期均缺乏事实基础,原审法院按91.9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亦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刘福桐辩称,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营养期、护理期属于专门性问题,原审法院亦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营养期、护理期均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涉案交通事故致被上诉人刘福桐致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受伤严重,被上诉人刘福桐至今卧床不起,仍需家人照顾,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刘福桐的伤情、恢复状况,采信该院委托的营养期、护理期鉴定结论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按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年平均标准33543元计算刘福桐的护理费于法有据,且与客观实际亦相符。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刘福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无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孟宪超称,认可原审判决。刘福桐向一审法院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4340.45元、护理费1323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4320元、误工费7803元、救护车费700元、交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39783.60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车辆损失费2500元,以上费用共计220280.4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8时20分许,被告孟宪超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泊线安次区调河头乡南邵庄村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该车前部与头东尾西停在该地点道路南侧路边的原告刘福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孟宪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此事故责任。被告孟宪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刘福桐受伤后于2016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7日在廊坊城南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实原告伤情为1.创伤性休克;2.右侧股骨近端骨折;3.骨盆骨折;4.多发腰椎横突骨折;5.多发软组织损伤;6.肾病综合征;7.胸腔积液;8.双下肢多发静脉血栓,医嘱建议转至上级医院行下肢静脉滤网植入术,不适随诊。同年7月27日,刘福桐转入廊坊市人民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术后当日又转回廊坊城南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7天。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实原告伤情为:1.右侧股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2.骨盆骨折;3.多发腰椎横突骨折;4.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5.双下肢多发静脉血栓,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6.肾病综合征。出院医嘱为建议复查下腔静脉造影,决定是否取出滤器;定期复查凝血四项情况、复查股骨、骨盆、腰椎X光片;禁止下床行走;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不适随诊。8月12日出院当日刘福桐到廊坊市人民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为此,原告共支出医疗费134581.35元,发生救转费700元。2016年11月21日,原告伤情经安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福桐分别因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为九级伤残,因双下肢不等长相差2cm为十级伤残,因右髋关节功能部分障碍为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伤残评定前一日。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1600元。原告主张患病期间由亲属刘克达护理,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被告孟宪超为原告刘福桐垫付23485元赔偿款,此款包含在原告的诉请中,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原告承认此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侵权人孟宪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福桐主张的医疗费13434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鉴定费1600元、营养费4320元、救转费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主张的护理费13233.40元,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以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该费用予以认定;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主张的交通费15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其1200元;主张的车辆损失费2500元,证据不足,但被告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同意赔偿15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39783.6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综合原告伤情,参考23%的伤残系数,支持其伤残赔偿金30500.76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福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233.40元、救转费700元、交通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30500.76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共计64134.1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福桐医疗费12434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4320元共计133160.4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孟宪超赔偿原告刘福桐鉴定费1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原告刘福桐返还被告孟宪超垫付款2348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刘福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孟宪超承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孟宪超驶着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型轿车与被上诉人刘福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福桐受伤;涉案交通事故亦经交警部门认定孟宪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福桐无事故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给被上诉人刘福桐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责任限额内依法或依约予以赔偿。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对于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刘福桐的营养期和护理期天数不予认可,但就此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驳斥,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刘福桐的伤情、恢复状况,采信该院委托的营养期、护理期相关鉴定结论,并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故此,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刘福桐营养期和护理费缺乏事实基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按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33543元/年的标准计算刘福桐的护理费有事实基础,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亦相符,本院审查后认为并无不当之处,对此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英大财险河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主张本院亦均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静威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赵洪亮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