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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与梁淀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梁淀,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被执行人梁淀。被执行人刘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英、梁淀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91411.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