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552号原告: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7951668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职务:总经理。被告:夏金梅,女,现住景洪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洪嘉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雁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刀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