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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边平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边平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下沙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徐峰。被执行人:边平永,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0191执24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边平永名下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金沙居2幢307室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边平永名下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金沙居2幢307室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伟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