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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鹤翔与孟庆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鹤翔,孟庆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20号原告:陈鹤翔,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鹏,男,199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菏泽市东风沙发家俱有限公司综合楼。负责人:扈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原告陈鹤翔诉被告孟庆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鹤翔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