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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卢艳霞、朱昌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艳霞,朱昌利,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441号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桂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雅,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艳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朱昌利,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卢艳霞、被告二朱昌利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项20148.8元及利息(利息自垫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一卢艳霞与原告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购车,应按期如数向银行及原告缴纳车款、利息,被告一配偶朱昌利对其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对被告卢艳霞购车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事,被告一作为借款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第一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担保借款合同》,原告为被告一还款保证人。被告一卢艳霞在2016年9、10月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已作为保证人向贷款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代其垫付金额总计20148.8元。被告朱昌利与被告卢艳霞系夫妻关系,应对原告垫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三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王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艳霞、朱昌利、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卢艳霞、朱昌利。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卢艳霞、朱昌利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