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红英、邱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红英,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红英,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委托代理人:唐荣辉,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昭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邱亮,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陆红英与被执行人邱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红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邱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邱亮所在地的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土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陆红英,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邱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红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邱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红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1执5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灵审 判 员 周 莉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贤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