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陆航、聂宗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陆航,聂宗德,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朱陆航,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聂宗德,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4号楼(J3厂房)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583585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陆航与被执行人聂宗德、厦门市鸿业达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朱陆航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