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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余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余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淑娟,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嘉潮,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余国威,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余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金仲字第08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平银佛山个信贷字2014第RL20140611000258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于2016年10月18日提前到期;二、余国威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6982.92元及相应利息;三、余国威于裁决书作出之日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7093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仲裁费人民币6809元,由余国威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257486.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余国威的财产线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E×××××小型汽车壹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上述小型汽车,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该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国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佩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