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蒋春华与黄月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华,黄月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309号原告:蒋春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黄月曦,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704774。原告蒋春华与被告黄月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聚趣网咖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价为527000元,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有所增加,完工后整个工程结算价为580000元。在工程开始施工到完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5000元工程款,余下工程款为375000元。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从2015年6月20日起逐月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并承诺每月向被告支付50000元,在2016年1月20日前付清余款。然而被告在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工程款后,在2015年8月21日却只向被告支付10000元。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口头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之后被告分别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00000元。从2016年5月10日到2017年3月10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春华与被告黄月曦在2015年1月1日签订《聚趣网咖装修工程合同书》时,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本合同如果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六盘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该争议应通过六盘水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返还给原告蒋春华(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万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