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张虎信与缐国林、张生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信,缐国林,张生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654号原告:张虎信,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被告:缐国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3日,农民,住永靖县。被告:张生明,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5日,农民,住永靖县。原告张虎信与被告缐国林、张生明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虎信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虎信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