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财保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婷婷与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婷婷,赵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0号之一申请人:王婷婷,女,200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法定代理人:王青钢,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赵岩,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人王婷婷与被申请人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赵岩驾驶所有人为姬钢强的豫C×××××号小型轿车,查封担保人张万通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人王婷婷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岩驾驶所有人为姬钢强的豫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万通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