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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兆林与赵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林,赵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何兆林,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赵玉成,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何兆林支付支付鉴定费13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赵玉成银行存款232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