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祖尼热.艾则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尼热.艾则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女,维吾尔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20时35分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和花园路交叉口亿沣生活广场门口,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从被害人兹某上衣口袋扒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8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兹某的陈述;证人图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光盘;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015)温苍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尼热.艾则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人民陪审员 崔行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