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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琦与曹家伟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琦,曹家伟,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财保64号申请人:张琦,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被申请人:曹家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申请人: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张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号福田牌大型汽车一辆、冀D****挂景阳岗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琦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号福田牌大型汽车一辆、冀D****挂景阳岗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琦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