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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超、童方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超,童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超,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童方民,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超、童方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调确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2016)苏0303执2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27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3、2017年3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超名下的粤B×××××车辆进行评估、拍卖。4、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不进行查封、冻结,要求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