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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88号原告叶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在庭审中以该纠纷属公安机关管辖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白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敬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