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88号原告叶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在庭审中以该纠纷属公安机关管辖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白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敬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