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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玲与林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林力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856号原告:林玲,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荣誉国宴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力健,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玲与被告林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玲与被告林力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力健偿还林玲借款本金8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1日,林力健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林玲借款。从2014年开始,林力健共八次向林玲借款,借款本金合计82800元,双方约定林力健应于2015年3月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林力健以资金未回笼为由要求延期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林玲经多次向林力健催讨借款本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林力健辩称,林力健确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玲借款,但是借款本金仅有四、五万元,其余均为借款利息。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3%、4%、5%。两笔借款本金为7000元和一笔借款本金为5000元的确实是借款。借款本金30000元的借条的具体情况林力健记不清了,而且其没有一次性向林玲借款30000元。其余三笔借款本金为10000元借条都是利息加本金,但无法区分利息和本金的金额。借款后,林力健以现金方式向林玲支付借款利息几千元,具体金额没有计算,因为双方很熟悉,林力健没有要求林玲出具收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林玲与林力健曾系龙岩市可香大酒店的同事。林力健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林玲借款,借款详情如下:1.2014年5月5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7000元,林玲按月利率2%扣除首月利息14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6860元;2.2014年5月31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7000元,林玲按月利率2%扣除首月利息14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6860元;3.2014年9月16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30000元,林玲按月利率2%扣除首月利息60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29400元;4.2014年10月24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5000元,林玲按月利率2%扣除首月利息10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4900元;5.2014年11月5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10000元,林玲按月利率3%扣除首月利息30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9700元;6.2015年3月21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10000元,林玲按月利率4%扣除首月利息40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9600元;7.2015年8月7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10000元,林玲按月利率5%扣除首月利息500元后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9500元;8.2015年10月3日,林力健向林玲借款3800元,林玲以现金方式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3800元;以上借款本金合计82800元,林玲实际向林力健支付借款本金80620元。林力健就前七笔借款分别向林玲出具借(欠)条,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2015年10月3日,林力健就前述八笔借款向林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82800元。2016年7月7日,林力健重新向林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本金为82800元。林力健自借款后共向林玲支付借款利息合计1000元。林玲经多次向林力健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林力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玲借款,有借(欠)条为据,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林力健辩称其重新出具的借条中仅有四、五万元系借款本金,其余款项为借款利息,且认为其已实际支付借款利息几千元,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经林玲催讨,林力健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林玲要求林力健偿还借款本金82800元,但林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首月利息,故应以其实际出借的金额80620元认定为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力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玲借款本金8062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林玲负担27元,林力健负担9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