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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杜安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95号罪犯杜安,男,1977年10月2日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佛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为杜安减刑1年、2014年7月对杜安因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不予减刑、2015年3月为杜安减刑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安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