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倪谋与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兑付债券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恢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兑付债券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6日作出的(1998)长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倪某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给付债券兑付款利息:4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投资公司已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倪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9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倪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