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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兰某1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1,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兰某1使用万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赣州市章贡区XXX酒店X号房,后在该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与其一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2016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1在上述相同地点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与其一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3、2016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兰某1使用兰某2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赣州市章贡区XXX酒店X号房,后在该房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与其一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综上,被告人兰某1容留他人吸毒共计3次。2016年9月23日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兰某1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尿检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及移交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住宿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平面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兰某1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1于2016年9月16日以及9月20日容留外号叫“鸡毛”的男子吸毒的意见,因只有被告人兰某1一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兰某1容留外号叫“鸡毛”的男子吸毒的事实,因此,对公诉机关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1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1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菲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人民陪审员  蔡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