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229吴海涛与杭州贝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涛,杭州贝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229号原告:吴海涛,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杭州贝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82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陈体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海涛与被告杭州贝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海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