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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13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男,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林,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作出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在参加朋友聚会后,因打麻将的琐事发生争执,之后被朋友劝离。次日早晨7时许,二人在朋友的调解下一起来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幼儿园附近吃早餐,之后双方再次因昨晚的琐事发生争执。期间,杨某一拳将被害人张某打倒在地,致使其头部受伤。2017年1月5日民警将被告人杨某传唤到案。事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壹级。案发后,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