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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金朝、姜淮等与乔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朝,姜淮,乔俊文,乔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994号原告王金朝,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姜淮,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乔俊文,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波,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金朝、姜淮、乔俊文诉被告乔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金朝、姜淮、乔俊文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朝、姜淮、乔俊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朝、姜淮、乔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金朝、姜淮、乔俊文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