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施文全与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全,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号原告:施文全,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职业证号:32303022100044。被告: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村4组双楠所有阳光1栋2单元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7810XX。(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熊浩,总经理。被告: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66号。代码:68236832-X(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全诉被告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银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施文全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佩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