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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群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王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群,男,汉族,1972年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作出的(2016)粤0512刑初42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群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2000元。期届,被执行人王某群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群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王某群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群有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某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某群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庆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