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匡成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华,匡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匡成林,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胡忠华与匡成林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胡忠华2017年3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匡成林给付执行款53945.00元,现匡成林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