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39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代先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