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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碁贵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组织机构代码76962038-0。代表人:董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代碁贵,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代碁贵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代碁贵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代碁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777.4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57777.48元。现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