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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付华与被告蒋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华,蒋庚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637号原告:李付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被告:蒋庚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华与被告蒋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庚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付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华撤回对被告蒋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付华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