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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蔡发清与代应奎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发清,代应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48号之一申请人蔡发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代应奎,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代应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应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45.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